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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一个人名字卖房需要另一个到吗

2024-04-26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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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涉及已婚人员出售房屋的交易中,如房产只有户主一个人(即夫或妻)的姓名登记于产权证书之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得到共同所有者(也就是配偶)的授权才能进行该项交易。这意味着,无论产权证书上是否注明了两位共同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只要售房方是夫妇中的一位,那么在实际出售时,必须要求另一位共同所有人在场。倘若无法亲自出席现场,则必须向买方提供未在场一方的授权证书或书面声明以示其放弃持有权并同意出售房屋。须知,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可以同时为两个以上的团体或个人所共有共享。在此意义上,共有可以被拆分为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人对应各自在共有物上所享有的所有权比例份额而享有这个权益;而共同共有人则代表着对共有物整体的所有权。签署有效的协议是保障共有人间对共有物的合理秩序管理;若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模糊不清,那么每个共有人都应该尽职去管理共有物,实现物尽其用。在变卖、更改共有物性质以及用途等重要操作中,必须获得大于三分之二出资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认同,除非共有人间已经达成另外的协议并明确了相关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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