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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情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9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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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n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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