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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是违法行为吗

2023-06-20 1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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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遛狗不拴绳是属于未对动物或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未对动物或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危害:容易咬伤他人,对行人不负责任,动物或宠物受到刺激或突发情况可能会咬伤他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栓绳,容易乱跑,动物或宠物一旦跑到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动物或宠物伤亡; 2、动物或宠物容易生病,动物或宠物肆意乱跑、乱吃、乱嗅,容易感染病菌导致生病。破坏环境,有些动物或宠物不注意看管,动物或宠物随地大小便、踩踏花草等干扰市民的正常生活、破坏和谐文明的公共环境。容易发生纠纷,很多都喜欢对动物或宠物不栓绳,如果遇到一些社交行为不好的动物(或宠物),就容易发生冲突,致使动物或宠物受伤甚至死亡等,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栓狗绳咬人属于什么罪,具体如下: 1、如果行为人唆使狗咬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狗不构成犯罪; 2、狗咬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狗不拴绳违法。遛狗不栓绳违法,会被处以罚款或暂扣违规犬处罚。当事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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