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征迁土地纠纷起诉状如何写?有什么内容?

2024-05-18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原告: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汉族,住长沙市**区**花园。 被告:欧**,女,汉族,长沙市**区**花园。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5**号文件批准,长沙市**区**街道**村范围内集体土地17.0176公顷被征用作为****基地项目用地(本次腾地面积10.7864公顷)。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年*月30日发布了[20**]第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期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年*月24日及20**年8月2*日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给被告,被告则须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完成腾地工作。 协议签定后,原告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款项提存到位,但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拒绝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原告遂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目前,该宗地的拆迁腾地工作已近尾声,但被告一直不配合拆迁,在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后仍拒不搬离征地范围,不履行征地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该项目按期拆迁腾地。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 2009年11月2日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