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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社保缴费基数

2023-06-03 14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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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广东中山社保缴费基数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0%;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数的10%;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基数的0.2%,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数的1%;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数的0.8%; 5、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数的0.8%; 6、公积金 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为基数的12%,单位缴费比例为基数的12%。 综上所述,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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