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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封面一定要盖章么

2021-11-24 2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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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标书封面一定要盖章。 盖章之后的标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属于合法凭证,否则视为无效。 标书封面有如下要求: 1、封面格式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一致,文字打印是否有错字; 2、封面标段、里程是否与所投标段、里程一致; 3、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照规定签字或盖章,是否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名称是否与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相符; 4、投标日期是否正确。 标书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有:单位名称落款的地方、标书封面以及包装外部有单位名称的地方、加盖骑缝章、标书内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复印件上、手写修改的地方、包装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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