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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当最先清偿为

2020-06-24 15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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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对于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最先清偿,之后则应当所欠税款;以及其他债务进行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由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因此在清偿时其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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