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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规定

2020-07-03 1,12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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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 (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 (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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