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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的方律依据是哪一条

2024-05-14 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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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对于债务追收行业的管理政策十分严格,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得从事此类活动。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工作。当前,在国内尚未出现具有合法身份的“债务追收机构“,这些所谓的“催债公司“通常持有中介类型的营业执照,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过程中,负责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并不会对其进行债务追讨方面的业务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n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n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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