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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税前扣除的税金

2023-05-25 1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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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准税前扣除的税金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劳动保护支出。扣除标准: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工会经费。扣除标准: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扣除标准:据实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标准:5%,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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