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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有什么区别

2021-03-20 29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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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区别分别有: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会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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