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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中房产继承第三人的可以追回吗?

2021-04-07 5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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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原则上无法追回。因为法律规定,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屋,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经支付合理价格的,一般无法追回房屋。若无法追回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处分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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