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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能继承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没有,继承法中只有第二序位继承人。一般到了第二序位继承人就足够遗产的分配了,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生前可以留遗嘱指定继承人,或者捐赠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办理这类遗产时,应按照第一和第二继承人进行办理。如没有的,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这类人员的遗嘱或者捐赠办理。丧偶的儿媳在继承这类财产时,因赡养这类人员的父母,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办理这类继承。
首先要确认一下有没有遗嘱。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这三个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利,均分就行。现在是发生什么纠纷了吗? 现在你那边到底是什么一个情况我还不是很了解,所以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你看这样行不行,你现在方便的话直接来电给我说一下事情的详细的细节。我再给你分析判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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