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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8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4-07-07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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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侵犯管理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处罚和滥施处罚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收费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收入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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