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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国家秘密悉知范围的基本原则

2020-10-16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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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确定国家秘密悉知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与该事项所涉及的工作或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或不知悉不会影响工作的人员不应列入知悉范围;最小化原则,即知悉人员的范围,应限定事项运行和执行所需的最小范围内;确定到人原则,即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限定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具体人员的,应提出控制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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