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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非法占用土地罪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2024-05-10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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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土地进行使用,必须通过相关的土地部门的审核才能够进行批准,交给个人或者是企业使用。如果没有通过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而随意征用或者占用土地的话,将会使国家的土地受到一定的损失,将会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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