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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

2024-06-14 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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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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