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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买房写一方名是共同财产不

2024-05-10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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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在结婚之后购买房产并单独登记在一方姓名之下,仍可以归类为夫妇双方共享之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使夫妇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尽管房产证书仅属一方姓名,仍应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2.当夫或妻的亲生父母支付首次房款,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后续还贷款项负担时,若双方并未提前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此类行为将被默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二)对于结婚后购买房产并单独登记在一方姓名之下,却无法被归类为共有财产的特殊情况如下所言: 1.婚后,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这方父母所资助的子女姓名之下,这部分不动产可被视为是对其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从而被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2.若夫妻某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首次房款,而不动产证书上也仅有他/她的姓名,并且后续还款过程中并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类房产便可以认定为仅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否则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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