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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予以拒收的情形有哪些

2020-07-11 1,1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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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是拘留所经检查,发现被拘留人员不符合拘留条件的,可以拒收当事人,并且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拘留所不予收押的六种情形: 1.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 2.患有急性传染病的患者 3.患有严重疾病的患者 4.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 5.怀孕期间的妇女 6.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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