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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多次停商户电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2024-05-08 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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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人员不可采取中断供电、供水、供暖、供燃气等措施来压力或威胁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享有所述权力的应为自来水供应商及电力供应公司等合法机构,而非物业服务团队成员。 在物业服务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违法约定将在业主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暂停供水、断电的特权。这一做法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等权益方的利益,是不符合规定且十分危险的行为。 尽管出让了收费权给物业服务方代收水费电费,但依据规定,供水供电义务与缴纳水费电费责任相对应。 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意物业服务公司可采取暂停服务手段以收取费用,物业服务公司依旧不能以此方式进行物业服务费催缴工作,原因在于停水停电并非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核心功能,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处得到的授权范围有明确限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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