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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是否交上诉费

2024-05-28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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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该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体现了司法的亲民化倾向,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尤其是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大幅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对降低诉讼门槛、方便群众诉讼、解决群众打官司难将起到较好的缓解作用,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这一办法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除减少法院经费收入,影响法院正常运转外,还会对案件的处理、法院的队伍建设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将对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后对基层法院工作所带来的影响作全面的分析,并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诉讼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 新《办法》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诉讼金额1-10万元以内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财产金额的4%下调为2.5%;原来离婚案件1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现调整为20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只收50元一件,另外20万元以上金额的收费比例也由原来的1%降低至0.5%;原来姓名、肖像等人格权案件1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现调整为5万元以内不另行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由原来的每件50元再加财产金额的1%改为一律10元一件;普通行政案件由原来的每件30-100元统一改为每件50元,且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收费项目减少,减半收费增多 新《办法》统一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和所有的实际支出费,而且下列案件均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收费项目减少的同时,减半收费项目却大量增多,除原先的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办法又新增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减半交纳受理费。同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也应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 区别不同情形,新《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办法》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等。 (四)对诉讼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新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原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的条款被取消。新办法同时取消了法院对诉讼费的管理权,改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办法》实施后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案件数量剧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会异常突出。 随着诉讼门槛的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可以预见,起诉到基层法院的案件将有可能大幅上升,本来很多可以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人民调解等组织可以分流调节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案件将大量涌进法院,让法院不堪负重。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本就很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较为突出,收案数量的急剧上升意味着每位法官需要承办更多的案件,乃至陷于穷于应付的境地。法官的工作负担和办案压力大大加重,而与此同时窘迫的办案经费却不能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形成恶性循环。 (二)恶意诉讼增多,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因为降低了诉讼门槛,减少了诉讼风险,这会让一些明知无理或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图通过诉讼达到其目的。这类案件由于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明显,难以做调解说服工作,法官不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调查,还要做必要的调解工作,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尤其是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由于驳回起诉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而这类案件一般都无法调解,这必定会给审判人员增加工作上的难度。同时,新《办法》的实施也给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挑起讼端提供了一个机会,法院办理案件将会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 (三)诉讼费收入的减少必将加剧办案经费的严重不足。 目前除地方财政拨款外,诉讼费收入也是法院办案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诉讼费的全面下调及部分取消,以及执行费用由法院垫付的规定不仅导致法院预算外收入绝对数量的大幅下降,而且过低的诉讼费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支出也将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加剧办案经费的紧张状况。 (四)调解撤诉率下降,影响质效指标和办案的社会效果。 一方面,沉重的办案压力使法官难以对每一个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难以对案件多做调解、说服工作,办案质量会受到较大影响,调解撤诉率将会明显下降。另一方面,新的收费办法对调解、撤诉案件的诉讼费减半收取,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因为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院正常经费,法院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维持正常的运行,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怜的诉讼费收入,就可能对调解撤诉案件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如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走过场,或虽系调解结案但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同意当事人的撤诉要求等,甚至于有的法院会因此不要求调解,以避免退还费用。这不仅会导致调解撤诉率的大幅下降,影响质量效率指标的考核,更为重要的是,这将大大削弱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对钝化矛盾、创建和谐社会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具体诉讼制度的健康运行将受到影响。 新《办法》的施行还可能会影响到某些具体诉讼制度的健康运行:简易程序审理制度的实践可能遭受搁浅;法院诉调对接制度的推行动力将会削弱,并直接导致判决数量增加,必然使得二审上诉案件急剧增多;对合并审理制度、反诉制度的影响巨大,人为分割案件的情况可能蔓延;可能会使原本可通过仲裁、人民调解等解决的矛盾大量涌入法院,争议解决替代机制的作用将被削弱;法院无资金支持当事人的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制度无法贯彻,执行难问题将更加突出;诉讼费惩罚不诚信行为的社会功能减弱,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不力;另外,通过无需花费的程序诉讼拖延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况必然增多。 (六)影响人民法院软、硬环境建设。 随着经费的减少,人民法院的办公硬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民法庭建设等都将受到极大冲击。福利待遇的降低,难以保障审判队伍的稳定。基层法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人才的引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比如每个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费用都在3万元以上,这笔教育投资将会受到影响。廉政建设将面临严峻考验,法院经费的减少使激励机制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有可能根本无法实施激励机制,这一方面严重影响法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某些违法乱纪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三、基层法院针对《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应对措施 (一)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针对《办法》施行后可能给法院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建议地方党委、政府真正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法院公用经费的保障应当与法院上缴财政的诉讼费收入完全脱钩。各级财政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同级法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将法院因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而造成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范畴之内,确保法院在诉讼费收入锐减的前提下,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益。 在确保诉讼活动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一是降低办案成本。完善审判管理流程,规范庭审程序,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效率,提升当庭裁判率。二是做好判后释疑工作。真正做到耐心听疑、细心答疑、热心消疑,增强裁判公信力,提高案件服判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成本支出。三是强化速裁机制,加大速裁功能的发挥,通过速裁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四是重新调整配置审判资源,尽量增大审判一线的力量,压缩非审判岗位人数,积极争取扩大法官编制,以应对快速增长的新收案件。 (三)开源节流,实现经济司法。 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把创建节约型法院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领导小组。由院长总负责,亲自抓,其他党组织成员分工协作,明确职责一起抓,把创建活动与全院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加强管理,制定实施节约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节约用水、用电、用油、用气等涉及到财、物开支的各项规章制度,力求这些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在全院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把创建活动纳入各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把提倡节约由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 (四)加强宣传,提倡理性诉讼。 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当事人应树立理性的诉讼意识,了解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渠道、权利救济途径的优势和局限性,了解基本的诉讼规则,对诉讼有一定的预见性,正确行事诉权,理性面对诉讼和诉讼结果。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倡导理性诉讼,具体就是要避免三种诉讼。一是情绪诉讼,把起诉行为当成是个人泄愤的一种方式。二是盲目诉讼,把诉讼当作是解决的纠纷的唯一途径。三是恶意诉讼,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五)努力加大调撤力度来化解纠纷。 基层法院案件的增加,上诉案件会明显增长。为防止或减缓这一情况的出现,应进一步加强调解撤诉工作,通过调撤工作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以减少上诉。上溯下降,发改、申诉、执行、信访、投诉等各类案件才能随之下降。因此加强调解力度是减少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冲击的十分重要的工作举措。基层法院要增加调解力量,刑事案件上诉是否交上诉费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贯彻全程调解的思想,不放过每一个调解机会,切实提高调解的效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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