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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有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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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能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原告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罪犯非法占有,处理受害者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缴或命令赔偿,根据追缴赔偿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量刑情节。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无法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追缴或赔偿无法弥补损失。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启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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