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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有哪些

2023-05-10 1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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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刺破公司面纱有以下情形: 1、公司资本不足。公司资本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明显不足,这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将股东的出资数量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较,并将后两者作为衡量股权出资数量是否不足的参照物;另一种是将股东的出资数量与公司筹集的债权资本相比较,并将该债权资本的数量作为衡量股本是否不足的参照系数; 2、人格混同。人格混同是指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分彼此,并给人造成了两家公司为同一公司的印象。人格混同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别:其一,股东和其法人公司之间产生的人格混同,这里的股东不仅应当包括自然人股东,而且还应当包括法人股东,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人格混同也属此类;其二,同一股东设立的几家不同公司之间发生的人格混同; 3、过度控制。过度控制是指控股股东无视其附属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经营和管理进行了严密而广泛的干预,并由此侵犯该附属公司的资产,损害了该公司和其债权人的利益。过度控制可以是自然人控股股东过度控制,也可以是法人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一案中,就属于自然人过度控制,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则发生了法人公司对其附属公司的过度控制的案例; 4、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形骸化是指无法区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主体差异,使得人们可以合理的理解为股东就能代表公司,公司也意味着股东本人,公司已经沦为股东的一种躯壳。在现实中,有时候它也可以表现为股东对公司进行的过度控制,有时候也可以表现为组织机构、人员混同,资产、财产混同,业务混乱和“空壳公司”的现象。 刺破公司面纱使用条件主要有: 1、公司法人设立合法且取得独立人格; 2、公司股东客观上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3、股东的控制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综上所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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