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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保全有哪些规定和条件

2024-06-11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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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证据保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如果超出了这七日期限,仍未作出有关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法,才去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解除有关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归还当事人。 如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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