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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有哪些特别规定

2020-06-13 20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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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 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5、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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