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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适用问题有哪些

2022-06-17 324人已浏览
  • 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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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定金的适用问题如下: 1、押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多重性质,不排斥对方。比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同意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不返还定金,而是作为违约定金使用;对于约定金和证书约定金,付款后也可以同时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2、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也可以推定存款具有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果违约定金、终止定金和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必须证明主合同的存在,因此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具有证明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约定定金性质的,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推定定金只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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