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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能当股东的情况有哪些

2024-09-15 18人已浏览
  • 黄富威律师

    黄富威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文书撰写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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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失信人员当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失信人员可以担任股东。但是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管; 2、失信人员就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无法清偿的人员的; 3、正好符合公司法中关于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的第五项情形。所以,失信人员仍有担任股东的权利,只是不能担任公司高管。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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