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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4-05-07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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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补偿的。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1、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5、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2、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 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 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如果征收房屋的,那么应当严格的按照房屋征收的同类价格来进行补偿的,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进行在线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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