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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感情想离婚,但是男方不离

2024-07-03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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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有两种方式能够选择,一是两方经过商量就小孩的抚养、财产的分配、债权债务的处置等事宜达到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有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商量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商量,坚决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小孩的户口或者出世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能够证明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诉讼到寓居地法院,要求法院裁判离婚。法院将对夫妻两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由、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两方的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既然另一方不认可离婚,如果你依然坚决离婚,就只能向法院诉讼离婚了。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诉讼离婚,而另一方又坚决不离,通常情况下法院是裁判不准离婚的,目的是再留给两方一个机会,希望通过两方特别是不认可离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现以及沟通能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继续维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裁判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时限期满仍然坚决离婚,可再次诉讼,届时法院基本上就裁判离婚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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