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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4-05-11 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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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 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在日常生活当中,珍贵的文物是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进行保护的,如果因为相关的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导致针对文物流失,那么将会按照犯罪行为来进行一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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