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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能不能申请复议

2024-06-07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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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 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评析」 要分析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 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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