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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保报销范围有哪些规定

2021-10-28 19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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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门诊医保报销范围有如下规定,具体为: 1、门诊医疗费用,即购买了医疗保险后,可以报销被保险人因普通疾病或者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大病”主要包括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等; 2、特药费用,即被保险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规定发生的特效药费用,可申请医疗保险报销; 3、住院医疗费用,即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急诊抢救并入院治疗的,如果所诊治医院为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报销。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和现金支付。 先垫付再报销医疗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医疗报销呈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医院收费发票原件; 4、病人费用汇总清单的原件; 5、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合作医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8、外伤还需提供入院记录和村委证明; 9、住院分娩的需要提供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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