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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制中目标企业是否要交税

2024-05-12 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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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认为整体变更时,如视为利润分配,则不应该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应直接作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合伙人,鉴于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颁布前,公司制法人尚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因此国税函[2001]84号文并未对法人合伙人做出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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