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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交警有权不通知车主强制销毁吗

2022-04-07 1,62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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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辆报废,在不通知车主的情况下,交警没有权利强制销毁。车辆强制报废指超过车辆报废年限的车将强制报废。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警察是指在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工作的人民警察,是警察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 交警的主要任务具体如下: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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