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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3-02-17 5,956人已浏览
  • 周桦律师

    周桦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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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生效要件而不能相应生效,但是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法定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是纯受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行为能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行为不涉及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比如抛弃、遗嘱、授权等行为。 (2)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已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双方都没有发生该法律效果的真实意思,当然属于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隐藏行为无效。 隐藏行为具有双层结构,包含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和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前者肯定无效,后者有效与否则一分为二,即看后者本身是否合法,合法则有效,不合法即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 a、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主观共同故意,也即通谋; b、各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若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法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者以另外的内容实施; c、该行为的结果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5)内容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体而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或者违背公序像素。 a、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行的立法,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立法。 b、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国家主动干预。 a、法院、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即可主动依职权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无效因素,并可主动确认行为无效; b、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限于行为的当事人。 (2)不具有可履行性。 a、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b、未履行的,无需履行。 (3)自始、绝对无效。 a、自始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之自成立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b、绝对无效是指行为的违法性无法获得事后的补救从而转化为有效。 (4)确认行为无效,不存在期间适用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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