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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散工程包含哪些

2020-01-16 1,7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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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其他由市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其中,对于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各区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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