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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阴阳合同骗贷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4-05-14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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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仅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双重客体。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行为的具体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要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与实际不符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后者以引进外资需要配套资金为由诈骗贷款的行为。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骗贷款的行为。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进行贷款诈骗的行为。 即主要是指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骗取贷款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即除前述诈骗贷款行为以外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伪造单位公章、印签骗取贷款,以假货币作为抵押骗取贷款,以及先借贷后采用欺骗方法拒不退贷等等,实施了上述诈骗贷款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实施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将诈骗的贷款据为己有或者他人所有。如果行为人虽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是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另有他用,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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