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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期间未约定附加条件出险应赔吗

2020-04-08 8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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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购买新车有一个办理牌照时间,关于这一段时间里的事故如何赔偿,需要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条款中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然而,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道投保车辆没有上牌,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与投保人协商约定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附加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就不能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了在车辆上牌以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的条款,那么根据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第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没有上牌之前,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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