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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补充申报是全写一遍还是只写少的部分

2024-05-04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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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券确实可以提供援引作为申报参考,然而存在一个时间界限,必须在财产最终分配之前完成补充申报的工作。在此之前已经被分配过的部分,就不再具备被重新分配的资格。一旦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圆满结束之后,则禁止任何形式的申报行为。与此同时,相应的债权亦会随之消失。对于申报债权的审核过程,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同样要遵循这个原则。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成本相对较高,如果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不分金额大小、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如何,都要求召集所有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审核,无疑违反了经济效益原则,可能会损害到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建议,若补充申报的债权数额较小且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有限,可以考虑不举行债权人会议,而是采用灵活的方式来审核债权,例如将债权申报资料发送给每位债权人进行书面审查,并由破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和解决审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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