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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没有报销,之后再回医院可以报销吗?

2021-12-21 2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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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院时没有报销,之后再回医院可以报销。 当事人可以拿着就医资料(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转诊单回当地社保局报销就行。异地就医如果社保能报销的话,也是回社保所在地报销,而不是就诊医院。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医保卡在三甲医院的报销比例门诊: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三级医院报销30%; 2、社保卡在三级甲等医院的报销比例门诊: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3、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三级医院报销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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