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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到贷款,借贷关系成立不

2024-04-22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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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构建有效的借贷关系时,其成立并不仅仅是依靠借据的确实存在,同时还需满足诸多法律方面的要求与规范。合法合理的借贷关系务必满足如下所述的前提条件:一是行为实施者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其表意必须真实且无任何虚伪欺诈之嫌;三是活动不应触犯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四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原则立场;五是应有真正的借贷发生行为,也就是借款方必须如实将款项交托给出款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借贷契约实为实践导向的合同形式,只有在借款货币实际交付到位后,才能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包括借据、存折流水及证人证言等。如果被告否认借款关系,被告需要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将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被告需要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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