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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卡口缺少具体操作指引

2020-01-11 8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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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该县统一制作《农村(小区)卡口疫情防控规范》、卡口防疫职责、出入登记台账等,做到统一规范;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制作疫情防控广播稿,利用小喇叭在卡口循环播放,浓厚防控氛围;配备红外测温仪、消毒设备、设置临时隔离点,严防疫情输入。在卡口基础设施上,做到“十有”,即:一是有桌椅、床,二是有宣传标语、有喇叭广播,三是有专人值守、有袖标、值班表、交接班表,四是有出入登记台账,五是有消毒液、喷雾器、防护手套,六是有口罩、废弃口罩回收箱,七是有红外线测温仪,八是有健康行程码,九是有值班帐篷、临时隔离帐篷,十是有制度、有疫情防控指南;在严防疫情输入措施上,做到“十查”,即:一是查体温,二是查健康码,三是查身份证、出入证,四是查佩戴口罩,五是查密接、次密接人员;六是查境外返馆人员,七是查中高风险地区来馆返馆人员,八是查中高风险地区所有县(市区)来馆返馆人员,九是查旅居史,十是查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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