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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

2024-06-10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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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标局不予备案的决定是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中许可使用期限超过陔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事实作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2)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其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4)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 (5)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的;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法律规定的内容的; (7)备案申请缺少法律规定的书件的; (8)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9)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文的; (10)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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