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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姻纠纷案件

2021-02-02 14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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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抚养; (4)家庭财产清算及分割;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2)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3)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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