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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05-04 5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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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一年内计算起止时间的方法是从违法开始第一天到第二年的违法开始的日期进行计算。《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的一年内的起止时间是从确定违法那天开始到第二年的违法开始的日期结束。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纳税申报规定、税款征收规定、税务检查管理规定、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纳税担保规定7大类55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定额+幅度”方式,逐项设定裁量条件和处罚标准,实现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子”,在处罚标准上充分考虑东北区域执法实际,更加兼顾公平、透明和可操作性。 该裁量基准在内容上具有三个特点: 1、是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统一。明确“罚”与“不罚”的界限,科学设置裁量条件,实施定档分阶裁量,做到“当罚则罚”“过罚相当”; 2、是税务执法柔性和刚性相统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予处罚、“首违不罚”或较低标准处罚;对于偷、逃、抗、骗、虚开发票等性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体现税务执法刚性; 3、是系统性与灵活性相统一。配套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系统,对申报、发票等43项日常违法行为实现自动计算并固化处罚结果,规避处罚随意性风险,确保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回答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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