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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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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依据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其他。依据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裁量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依据《基准》确定的处罚阶次执行。第七条 确定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 (四)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额度; (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一)滥用职权、宽严失度的; (二)违背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的; (三)对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的; (四)主要事实不清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二)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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