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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商业调查

2020-02-02 1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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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一,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是国际社会的普遍需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为证明该类案件的事实提供依据(即证据),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之后,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而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时候企业为了收集证据,可能需要依靠公证机关、法院、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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