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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还是商业险赔偿

2024-05-16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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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交通强制险中的伤残鉴定费用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范畴之内。此项规定明确指出,为了查明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所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 我们可以理解为,交强险作为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产品,其理应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上述所涉及到的鉴定费用进行全额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n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n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n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n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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