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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2023-05-09 11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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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如下: 1、私权性: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 2、控诉权:自诉案件的起诉权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手中,法院只是根据其起诉进行审理,并不具备公诉权; 3、立案标准宽松: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比公诉案件宽松,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受理; 4、案件范围狭窄:自诉案件只涉及被害人的个人权益,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案件范围相对较窄; 5、证明责任重: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重,被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事实,否则难以获得判决; 6、赔偿权利强:自诉案件在赔偿方面给予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包括可以向被告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并可以在刑事判决中直接体现民事赔偿。 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1、具备被害人身份:自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个人名义提起,因此必须具备被害人身份; 2、具备刑事责任追究的事实和证据: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追究的事实和证据,即被害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事实和被告的犯罪行为,否则法院难以立案受理; 3、具备追诉期内:自诉案件的起诉需要在刑事责任追究期内进行,如被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害事实后,必须在规定的追诉期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自诉案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点,但是其审理程序和诉讼原则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和规定下进行,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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