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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快保买了什么时候生效

2021-12-31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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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渝快保生效生效时间为参保后下一年。 渝快保是重庆人专属的保险。每人每年最低需缴纳69元,可享百万医疗保障,不限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只要是重庆基本医保参保市民,均可参保。 保险的意义主要在于可以提供必要的保障、进行风险规划、合理配置资金以及具有杠杆作用。 渝快保具体作用如下: 1、提供必要的保障:保险可以为常见的意外、健康、死亡等风险因素提供保障,可以降低风险损失,有效抵御风险; 2、进行风险规划:个人或家庭可以利用保险工具进行人生规划,提前转移可能的风险; 3、合理配置资金: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性,并且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是配置资金的工具; 4、具有杠杆作用:保险能以相对较少的保费,换取较高的保额,具有杠杆性,能使得被保险人获得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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